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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典型事故案例之四

发表时间 : 2024-04-09 02:15:40  来源 :   浏览 : 1

  2015年1月31日6时03分,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金河镇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粉尘燃爆生产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烧伤。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安监局主要领导格外的重视,自治区王君书记、巴特尔主席多次与呼伦贝尔市市委书记、市长通电话,及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就抢险救援和伤员救治作出重要指示。呼伦贝尔市、自治区安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纷纷改变行程,迅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指挥和处置。当日下午,市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就灭火救援,安全保卫、善后安抚、医疗救治等方面开展工作。

  次日下午,自治区安委会及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在事故现场联合召开了“呼伦贝尔市木材加工公司现场警示教育会”, 呼伦贝尔市木材加工公司、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林业局、各旗县区经信、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二连浩特市有关部门约200余人到会接受警示教育,会议就事故暴露出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和严厉批评,并对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了分析总结。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呼伦贝尔的市木材加工全面停产整顿,开展全方位的安全大检查,直至彻底清除事故隐患。

  2月2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呼伦贝尔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白志远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海为副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市经信委、公安局、市消防支队、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1·31’粉尘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国家级粉尘防爆专家孟宪卫、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安全专家贾兴国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痕迹分析、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的建议。

  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安板业公司”),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镇,原名“内蒙古金河林业局中密度纤维板厂(以下简称“金河板厂”)”, 1996年由国家计委和林业部批准建设,内蒙古森工集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投资兴建,设计年生产能力为3万平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年建成投产。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公司的中高密度纤维板的生产能力已达到5万平方米/年。

  2002年12月,内蒙古森工集团实行集约化经营,将金河林业局旗下的金河板厂及其它林业局的3个板厂整合,组建成“根河板业集团”, 直属内蒙古森工集团管理。2008年9月,内蒙古森工集团进行改制,“根河板业集团”解散,依照国家林业企业主业与辅业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金河板厂的国有资产全部退出,金河板厂的职工于是用国有身份退出的经济补偿金及部分现金购买了国有资产,成立了民营股份制企业——“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2月在根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股份中,管理人员持股29.5%,其中,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建持股份9.7%,为企业第一大股东,其余为普通职工股,占70.5%。

  公司现有在册员工556人,其中改制职工256人。企业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安全部,龚建鸣为生产安全部负责人,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李正海。2014年,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建为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副经理李继森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副经理梁铁君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本健全,但除尘管路的积尘清理制度缺失。开展了全员“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但培训教育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1996年8月,金河林业局代表金河板厂与具有工程综合甲级设计资质的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设计院签订了“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合同(整体设计),合同号(建)字第96408号”,但合同内容显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设计院实际承担的设计内容只有厂房类、原料堆场及库房类、泵房、厂区道路、变电站、给排水等工程,整个生产的基本工艺部分由无设计资质的上海人造板机器厂进行设计,包括2套除尘系统,并由该厂提供成套生产设备,整体设计文件由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设计院负责协调(见森工集团文件,内森集团字(1996)135号)。牙克石林业建工局进行施工。4

  竣工后的中密度板生产线层建筑,框架结构,面积3297.06平方米,分别用作制板车间的热磨工段和干纤维仓,中间以防火墙隔离。西侧为单层建筑,框架结构,屋顶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板,长119.5米,宽37.5米,高10.5米,建筑面积4481.25平方米,为制板车间和成品车间。制板车间和成品车间又以东西向的实体墙一隔为二,南侧为制板车间,北侧为成品车间,实体墙的西侧留有出入口,连通了制板和成品车间(见附图)。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二级、一路电源供电。有两套独立的除尘系统,一套是制板车间的锯边机除尘系统,位于主车间外靠近南墙的西段,用于后处理(锯边)工序的粉尘处理,另一套是成品车间的砂光机除尘系统,即发生意外事故的除尘系统,与锯边除尘系统相邻,位于其东侧,单独用于砂光机工序的粉尘处理。粉尘仓的粉尘经管道输送至锅炉用做燃料烧掉。

  2003年,以根河板业集团为主导,对密度板生产线进行了技术改造。为使产能配套和提升产品质量,改造了热磨机、铺装机以及砂光机,车间的主要工艺布置为:制板车间自东向西依次为:纤维料仓—铺装—预压—输送—热压—翻板—锯边—堆垛—存放,即纤维原料从混合料仓风送到铺装机纤维料仓,经铺装机、预压机预压成型后经运输机送到热压机热压成毛边板,毛边板经纵横锯边机整边后存放养生。成品车间自东向西依次为:砂光—分等—入库。由于布袋除尘器系统紧邻生产车间,安全距离不够且除尘效率低,又将布袋除尘器从原来紧邻生产车间和旋风除尘器的位置移到了现在远离车间南墙和旋风除尘器的位置(见附图),缩短了与砂光机的距离,其余除尘设施设施未动。

  2003年4月,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消防支队对“中密度板技改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12月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同意验收通过,但在意见书中提出:“工艺火花探测系统应经常进行仔细的检测、维护、保证探头的灵敏性;及时清洗整理厂区、车间内粉尘,保持厂区内清洁;制定重点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程序,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等4条意见。

  2008年,兴安板业公司接手经营后,沿用了原有的设备设施,即砂光机没有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的分离去除装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1995第5.4.2条);砂光机没有与明火作业相同的保护的方法(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1995第5.4.5条);砂光除尘和输送管道系统未设置火花探测与自动灭火系统(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规范 LY/T5133-96第7.7.11条强制性条款),除尘管道、除尘器未设置泄爆装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577-1995第6.5.1条);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5605-1995附录A第A3条)。2007年后,国家相关粉尘防爆的强制性安全标准陆续颁布,公司未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做对照检查,对原有设备设施的安全缺陷进行任何的弥补和技术改造。

  2015年1月30日20时至1月31日6时,主车间共有24名员工上班,其中:车间外1人,热磨工段5人,制板车间11人,成品车间7人。制板车间副主任王保友和成品车间副主任陈修岭值班,公司领导梁铁君、朱乃寿等当晚均在厂内办公区住宿。6时03分许,布袋除尘器方向传出强烈、沉闷的爆炸声,布袋除尘器内往外喷火,主厂房外部的收尘管道被炸断,厂房内成品与制板车间的防火隔墙上部坍塌,铺装机后侧的纤维料仓爆炸,制板车间的预压、输送及后处理工段上方大部分屋顶发生坍塌。沉寂片刻后,燃烧爆炸后的火源引燃车间内半成品及成品库内存储的成品,车间燃起大火。

  在制板车间配电室(调度室)的电工何明听到爆炸后,按企业的制度规定立刻拉了主厂房总电闸,车间内烟雾一片,所有人员纷纷从各自的作业岗位向外逃生。制板车间逃出的人员在副主任王保友的带领下开始搜寻救人,成品车间的副主任陈修岭和热磨工段的班长李孝岭由于不知道厂房已出现坍塌,分别组织人员进行灭火,由于断电,水泵抽不上水,无法灭火。后陈修岭通知李孝岭带人到制板车间救人,热磨工段的人员从灭火转到制板车间救人,陆续从制板车间搜救出3名伤者,现场人员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金河医院,并在当天转至内蒙古森工集团牙克石林业总医院救治,现在已无生命危险。副总经理梁铁君从厂内宿舍赶到现场后,命令制板车间副主任王保友清点各车间人数,在确认制板车间缺4人、成品车间缺2人时,便分派人员继续寻找。10点钟左右,未逃出的人员全部找到。经医院确认,制板车间内的4人为被坍塌的预制板砸中死亡,成品车间内1人被砸死(该员工系制板车间员工),1人被烧伤死亡(伤亡人员位置见附图)。

  事故最终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损毁建筑约2760平方米,铺装机、预热设备、热压机严重损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942437元。

  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朱乃寿听到爆炸声,从单位办公楼宿舍赶到事故现场后,发现除粉尘仓着火外,油泵房也起了火,立即给金河消防大队打了电话,此时消防已经接到金河镇一居民的报警。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建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早晨,在根河接到林业局职工段华的报信电话后,立刻给朱乃寿打电话,让其向金河消防报警和向镇政府报告。在得知整个车间都着了火,事态严重后,打电话给根河公安局请求根河消防队支援,并带着根河的2辆消防车于9点10分赶到现场,与先期到达的金河消防大队同时救火,呼伦贝尔消防支队也调集大吨位灭火车紧急驰援火场。最后,在根河消防队及呼伦贝尔市消防支队的奋力扑救下,火势在极短的时间内得到控制,避免了次生灾害及火情的逐步扩大,72小时后,余火被彻底扑灭。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建在6时10分时,向金河镇党委书记钱占民报告了事故。此后,金河镇政府以及各级政府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了事故。

  砂光机未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砂光机工作时产生的火花导致收尘管道内沉积粉尘发热燃烧,形成连续火源,通过除尘系统管道进入布袋除尘器,引起布袋除尘器中的木粉尘遇火发生粉尘爆炸;除尘器及除尘系统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爆泄爆口,除尘器爆炸产生的爆轰冲击波随除尘系统管道进入砂光车间,将砂光车间与制板车间隔离墙部分炸垮并同时引起砂光机的粉尘发生二次爆炸。爆炸冲击波通过砂光车间内连通制板车间的废弃管道和砂光车间与制板车间被炸垮的隔离墙传播,进而引发了制板车间内的制板纤维料爆炸;厂房按丙类厂房设计,厂房梁、屋面为预先制作的构件,爆炸导致厂房屋顶局部坍塌。事故造成砂光车间员工因爆炸死亡1人,制板车间员工因厂房屋顶坍塌死亡5人。此起事故共造成 6人死亡、3人受伤。

  1. 兴安板业公司没有认真、自觉开展粉尘防爆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认真吸取昆山爆炸事故和该厂曾出现过的粉尘爆燃事故的深刻教训,对粉尘爆炸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对国家开展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没有认真进行粉尘防爆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2.兴安板业公司安全投入不足。2013年和2014年没有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排查出砂光机除尘系统等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隐患并做改造和更新。没有采取比较有效安全措施防止粉尘爆炸,仅是制定了应急措施,导致这次事故发生后事态的扩大,直至出现极其严重的后果。

  3.兴安板业公司粉尘防爆培训教育的针对性有偏差。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对有关粉尘防爆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掌握有限,培训内容未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展开。

  4. 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建立健全粉尘防爆及粉尘输送管道内积尘定期清理的规章制度。公司管理层均是木材加工行业的元老,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责任不明,没有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随意性很大,每年大修时才清理一次,致使管道内积尘严重。

  5.根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内安委办发〔20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虽与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进行了监督检查。没有及时督促、检查、指导企业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设备设施做改造更新,淘汰落后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针对涉及粉尘爆炸公司进行隐患排查不彻底。

  6.大兴安岭金河森林公安局:虽进行了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2014年4次消防检查记录、2015年1次)。但未针对工业火花探测系统来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自治区文件《关于印发全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80号文)的指示精神不力。

  7.金河镇党委、镇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虽与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开展粉尘防爆治理工作,但对该公司制作状况不够了解,缺乏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重视,缺少相关机构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具体。

  8.安监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对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9.根河市政府:对综合监管,行业监督管理,属地监管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呼伦贝尔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兴安板业公司: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对设备设施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了解不够,在车间、工艺技术改造过程中,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给生产的全部过程埋下了隐患。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企业曾经不止一次出现火灾事故苗头,没有吸取这次的教训采取一定的措施,最终酿成悲剧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处以7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2. 李正海,公司专职安全员,对本公司制作系统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七项,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给予2000元的行政处罚。

  3.龚建鸣,公司生产安全部部长,工作不尽责,没有全面辨识本车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粉尘爆炸和火灾隐患长期没有正真获得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给予5000元行政处罚。撤销其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4.梁铁君,公司分管防火安全的副总经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管理不力,对火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七项,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给予罚款8000元的处罚。

  5. 李继森,主管生产和安全的副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松懈,未认真协助主要负责人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解决设备设施存在的重大安全缺陷,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严格,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预兆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七项,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给予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建议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张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没有履行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很明显漏洞,没有认真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不健全,安全投入不到位,造成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给予其撤职处分。根据其全年工资总额为44423元,处上一年收入的40%的罚款,处以11769.2元处罚。并建议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7.崔兰芬:金河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落实属地乡镇政府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多次组织监管人员检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但未发现该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郭丽君:金河镇镇长。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钱战民:金河镇党委书记。没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许云涛:金河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80号文)的指示精神不够,对企业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大兴安岭林业公安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1.曹克龙:金河森林公安局消防大队队长。对企业的火险隐患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兴安岭林业公安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王继明:根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该局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也开展了大检查,但对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不力,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对企业淘汰落后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黄少斌:根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的力度不够,对企业淘汰落后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张晓东:根河市安监局副局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虽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24号令)完成监察计划。但指导、协调、督促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张绪友:根河市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指导、协调、督促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6.孔祥永:根河市分管工业及安全生产副市长。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安排部署的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宣传贯彻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不够,向呼伦贝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自治区安委办已经安排部署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类具有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一定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要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粉尘防爆规章制度。

  (二)格外的重视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提高“涉粉”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将公安部门、环保部门、住建部门、经信等部门的职责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旗市区认真安排、统筹部署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安委会要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制定本地区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准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三)加大资金扶持,组织有关部门,聘请专家对复杂生产系统开展严格的隐患排查

  各旗市区都要深刻吸取“1•31”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和要求,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要切落实好基层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解决好聘请专家进行技术监察所需的资金。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综合监管、行业监督管理、专业监督管理的力量更好的组织协调调动起来,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严防安全监管出现“盲区”。

  (四)要加强对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所属改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严防恶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呼伦贝尔市境内原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的改制企业很多,生存状况及安全现状堪忧。由于历史原因,都会存在严重依赖大兴安岭森工集团的木材资源,设备设施老化,安全性能条件先天不良,企业效益较差,安全投入欠账多,安全管理人员能力不够的问题。因此属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进行隐患排查,对于设备设施严重老化、安全性能条件不够、资源消耗型企业要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他们转产。对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且经过专项整治依然无法达到一定的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要全面停产停业整顿,未经相关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兴安板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损失惨重,《国家林业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5年22号文)也已经明确2015年大兴安岭林区全面停止采伐,企业已失去原料供应。300多名职工的正常生活已经遇到严重困难,且有很多职工一家多人在企业工作,生活面临的困难更大。根河市政府及大兴安岭森工集团要积极向国家反应地方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问题,借助禁伐后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将兴安板业公司的职工重新纳入到林业职工序列中,使他们可以享受到最低生活保证金,解决失业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

  (六)上海板机厂初始设计时,无资质设计,在一些关键部位未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虽然该企业对砂光机、除尘系统来进行了改造,但安全措施依然延用了上海板机厂的初始设计,造成生产系统出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因此,上海人造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要对所生产的设备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规定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已经销售的、缺少防护装备的生产线,要提醒使用厂家及时排查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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